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监控措施的通知
(闽财购〔2007〕36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10月15日起,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监控措施,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和评标三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应确保以上录音录像等电子监控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电子监控资料,未提供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省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若今后对电子监控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
二○○七年九月十日
发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