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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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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2012-09-20

 

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明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闽财购〔200326号)和《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监管办法》(闽财购〔20079号)等规定,结合三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经三明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并在三明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到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第三条  市本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依照《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购〔200528号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采取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七条 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纪律,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九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是否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文件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部门备案等;业务基础工作,如采购信息(含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公告、中标公告等)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数据报送情况,业务资料库等基础资料库建立情况,办公自动化情况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信誉状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接受委托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过程组织情况,质疑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是否有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对供应商吃、拿、卡、要等行为。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向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征询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定期考核、全面检查活动时,要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采取量化考核的,提出考核标准和评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考核工作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便考核小组查阅。

第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代理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及时与考核小组进行沟通协商。协商后仍有分歧的,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对考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对在检查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代理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自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要结合代理机构上报的自查报告,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联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财政部门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抄送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按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年度内有扣分的,则相应扣减考核分值。对同一内容因涉及不同扣分条款的,只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考核结果排序后在三明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三明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sm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不满90分的,必须书面呈报整改措施,年度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在 “三明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sm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不良记录名单”栏目中予以公布,有关代理机构至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在三明市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一次不良行为;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采购文件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

(二)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中有疑义的条款,无法书面提供相关材料给予说明的;

(四)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供应商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属实,有违规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通报,并记一次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三至六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100%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10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行为;

(六)在完成评标工作后,未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委会的评标资料(除评标决议外)密封;

(七)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供应商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属实,有违法情形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办法计算次数:

(一)审判机关做出与其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判决,代理机构每败诉一次计一次不良行为;

(二)受招投标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受一次处罚计一次不良行为;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财政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按财政部门认定的次数计算;

(四)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按失败的次数计算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定期在三明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时,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时,暂停其代理业务六至十二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恢复代理业务申请,经查核合格的,予以恢复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五次的,市财政部门将建议省财政厅取消其在三明市的采购代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资格备案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本办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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